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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4-5-30 10:49:36


       第一章     

          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高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维护水务集团的荣誉和利益。

        三、工作要求

水务集团各项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和各级领导负责制相结合,对涉及职责范围之内的事,要做到及时认真地完成。对涉及职责范围之外的事,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积极协调,做到事后有结果,严禁推逶扯皮,敷衍搪塞,对于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必须按时完成。

四、工作纪律

1、严禁在工作时间串岗、睡岗和脱岗,更不准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2、严禁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岗。

         3、水务集团每月将不定期对各个岗位工作的人员值班及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串岗、睡岗和脱岗行为,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停发当月全勤奖,第三次按旷工处理;

        4、旷工一次按照本人三天基本工资罚款,对月累计旷工7天(含7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水务集团有权与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   考勤制度的日常管理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人员纪律观念,加强水务集团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水务集团全体人员要提高认识,自觉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一、上、下班考勤制度

1、水务集团纪检监察考核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

2、上、下班考勤时间随季节改变,具体以水务集团办公室通知为准;

3、考勤时间不到者即为迟到(以指纹点名机上班前30分钟后5分钟内,下班前5分钟后30分钟内为准),下班时间考勤不到者,视为早退。迟到、早退每月出现3次的通报批评,5次的扣除当月全勤奖,10次的按照旷工处理;

4、水务集团正常人员每日上下班4次点名,城乡供水中心和工程公司人员实行自行考勤,每月2号向纪检监察考核办上报考勤情况;

5、考勤结果由纪检监察考核办统一保管,每月月初1-3号汇总上月情况;

6、每月考勤全部合格者奖发全勤奖。

二、请(销)假制度

1、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水务集团各部门负责同志请假或休班一天以内的由分管副总同意即可,超过一天的经分管副总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其他人员请假或休班一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同意即可;请假超过一天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总审批。请假条经水务集团领导批准后,及时交水务集团纪检监察考核办公室专职考勤员保存;

2、原则上不准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捎假,确遇紧急情况或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考勤者,打电话说明情况,事后按程序补假;

3、周六、周日值班和加班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值班人员补休,补休在两周内完成;

4、婚假、产假和丧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病历和门诊部病假条请假;

5、所有值班、加班人员的调休情况和各类假条及时交纪检监察考核办统一管理,以备后查;

6、销假:请假人员在请假期满后按请假程序销假。

          第三章   病假管理规定

一、病假请假的原则  

1、如未按规定,职工采用虚假证明的(含骗取、伪造、篡改、涂改病假证明),视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给予旷工处理;

 2、未经批准休病假或者未按照本单位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旷工;

 3、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自杀、自残的行为导致需要停工治疗的,不视为病假,按事假处理。   

          二、请假所需材料

         1、本单位职工因病需要请假的必须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2、诊断证明书及休假建议条、门诊病历、医药费收据、挂号证明、出院记录等证明必须原本(县级以上含县级)。   

    三、请假提出的时间

慢性病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权限审批人提出病假建议单等材料,急性病、突发性疾病允许当日口头请假,就诊后于三日内补交相关证明单据。

         四、病假超过6个月的,其岗位不予保留。

        五、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半年的医疗期不能痊愈的,经水务集团和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六、对于虚假或故意夸大病情申请病假情节严重的员工,水务集团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休病假医疗期间的工资:病假不超过一个月,水务集团只需按出勤日计薪,超出一个月,水务集团扣除30%的基本工资。

          第四章   事假管理规定

          一、员工请事假,必须填写公司内部请假条,并按假条内容填写请假内容,部门主管签字,分管副总签字,报纪检监察考核办存档,方可生效。

        二、员工一个月内请事假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日扣发工资。

        三、员工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0(含)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资。

        四、无薪事假连续15(含)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满30(含)工作日,按自谋职业处理,五险一金个人部分自己承担,超过一年则视为该员工本人自愿向水务集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水务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五、员工直系亲属遇有重大疾病的,视情节,可给予每月5天带薪假。

         第五章   休假管理细则

水务集团规定的休假种类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年休假等;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

二、每周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三、事假规定:(参照第四章,事假管理规定1-6条)。

四、病假规定:(参照第三章,病假管理规定1-7条)。

五、婚假规定:参照国家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地方行政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为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给予17天婚假,再婚人员享受5天婚假,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六、产假规定:参照国家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七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参照地方行政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女方生育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七、丧假规定:请假人遇有直系亲属(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去世,给予7天丧假,旁系亲属(兄弟姐、祖父母、外祖父母、血缘关系三代以内的亲属)去世,给予5天丧假,丧假期间工资不变。

八、工伤假规定:工伤的认定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水务集团将逐级按照劳动部门要求审批办理,如遇特殊情况由水务集团党政联席会及相关部门商定。

九、年休假规定:(参照水务集团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文件执行)。

         十、以上所有休假制度由本人按水务集团要求填写假条,分管负责人签字后交由纪检监察考核办公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