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信息公开透明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的做好供水服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和业务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采集工作。
第四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
(二)单位机构设置:包括单位简介,职能。联系方式;内设部门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三)政策法规:包括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
(四)业务公开:包括业务简介、业务种类。新装、缴费、投诉处理等服务流程;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营业场所等。
(五)服务承诺:包括承诺内容、监督投诉等。
(三)水质、水压情况;
(四)水价依据及标准。
(五)停水公告及通知;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方式;
(二)公示公告栏、宣传栏、供水服务窗口等线下方式;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高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