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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信息公开-供水设施安全提示

    供水设施安全提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水库、净水厂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1)新建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物;

    (2)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二、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告知城市供水企业进行修复,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规划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联系供水企业统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关公共供水阀门,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取水设施,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使贸易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

    五、 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实行间接取水方式,不得将内部用水管道直接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六、城市供水设施以贸易结算表为界,表前(含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表后的用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建部门管理和维护。